综合考虑涉案双方经济条件
赔偿不足部分可予以适当司法救助
——艾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3年1月19日上午10时许,桂某某(女,77岁)与艾某某(男,56岁,低保户)在东方大市场相邻摊位摆地摊卖货。桂某某提出艾某某挤占了其摊位,要求挪开一点,艾某某未予理睬。桂某某上前移动艾某某的摊位时,艾某某强行推倒桂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桂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时,双方因赔偿金额相差过大,矛盾未能化解。检察机关基于双方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赔偿建议,并多次释法说理,最终桂某某接受了艾某某的6000元赔偿款并对其表示谅解。在公开听证会上,艾某某对被害人表示歉意,并作了深刻反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其相对不起诉。因桂某某77岁且靠摆摊维持生计,该事件艾某某属于低保户,其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桂某某花费的住院费。检察机关遂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予以了3000元补偿,最大程度弥补了被害方损失。
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偶发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时,要注重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尽量修复社会关系。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尤其是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应主动核实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被害人虽获得一定经济赔偿,但与其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差额未能弥补的,可以开展司法救助给予适当补偿,体现司法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