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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时间:2024-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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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某拒不支
付劳动
报酬案
【
关键
词】
内部一体履职 行刑衔接
提前介入 不起诉上门公开宣告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日,杨某某承包某县人民医院项目部分工程,于2022年8月完工。期间,杨某某雇请了21名工人,后陆续拖欠工人工资共计15万余元。该县人社局多次下达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杨某某支付工人工资,但是杨某某将工程款挪作他用,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23年3月,多名工人到某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杨某某拖欠工资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官向工人详细了解情况,经初步审查,认为该信访可能存在刑事案件线索,即移送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组织人员至某县人社局了解情况,通过查阅案卷、座谈交流,详细核查了本案涉及拖欠工人数量和金额,杨某某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3年3月13日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犯罪线索移送某县公安局。某县公安局收到线索后,及时对杨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案件立案以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侦查,针对拖欠工人的工资,积极与县公安局、人社局、乡镇协商,并向杨某某讲清相关法律政策,督促杨某某筹得薪资15万余元,于2023年4月6日将拖欠工人的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承建过多个项目,之前均未出现拖欠工资情形,案发后已认识错误并结清工资、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作相对不起诉。检察官及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一致同意作相对不起诉。
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为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落实普法责任,检察官前往杨某某所建设单位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邀请办案民警、人社干部、部分施工单位、农民工代表参加。会上,检察官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考虑到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检察官提醒大家在外务工应当签订一定的协议或依据,写明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并告诫施工单位要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拖欠工资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开宣告会赢得在场群众的一致好评。
【典
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基本民生和农民工切身利益,又关系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小案不小办”,在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线索后,充分发挥一体履职、能动履职的优势,做好检察内部线索移送,打通“行刑衔接”,做实提前介入和多部门协调配合,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对于不起诉案件开展上门公开宣告,强化案件释法说理,用心传播法治观念,提升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充分彰显检察机关的法治担当。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南西路173号 邮编:33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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