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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三争”践行动】增殖放流护生态,检察公益在行动
时间:2023-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助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铜鼓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了此次增殖放流活动。

2022年7月22日凌晨,冯某等两人在高桥乡梁塅村金沙河水域使用电力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电鱼设备一套、抄网一个、雨裤及照明灯、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等。后经鉴定两人非法捕获野生鱼类5.534千克,价值为625.45元,同时对水生生态造成一定破坏,间接损害近万元。

在检察人员的监督下,县农业农村局技术专家对放流鱼苗进行评估,在渔业技术人员的引导下,此次活动共计投放石斑鱼鱼苗20000尾,价值一万元,不仅可以补充和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的群体数量,还可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增强水生态修复能力。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方式向围观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近年来,我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打击犯罪+生态修复”双管齐下的办案理念,督促涉案人员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探索实践“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由检察机关、行政单位牵头,以案件当事人为主体,多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工作,以“处罚与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真正达到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目的。通过推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生态救济方式,构建良好的生态治理格局。


下一步,铜鼓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生态损害,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同时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动配合,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共同助力生态修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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