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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刑”,铜鼓两男子持枪狩猎,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时间:2025-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满足个人爱好和口腹之欲,铜鼓两男子利用单管猎枪和热成像夜视仪等作案工具对野生保护动物下手……

近日,由铜鼓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邱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邱某乙拘役2个月。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邱某甲在其老宅中发现已故父亲遗留的单管猎枪、子弹及热成像夜视仪,经测试确认枪支可用后,其未主动上交反而私自藏匿。同年11月,邱某甲邀约邱某乙携带猎枪、夜视仪等装备进入当地林场狩猎,二人使用热成像技术夜间搜寻目标,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次日,2人驾车返回县城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小麂一只。

案件被移送铜鼓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铜鼓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全面梳理证据链条,认定邱某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邱某乙构成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围绕犯罪主观故意、作案手段危害性及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等关键点,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获得法院采纳。2025年2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邱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邱某乙拘役2个月。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热成像夜视仪等高科技装备实施隐蔽狩猎,作案手段升级,社会危害性大。检察官指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非法猎捕不仅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更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风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面临五年以上刑罚。本案的快速侦破和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安全领域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此案的办理既是铜鼓县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也为企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敲响警钟。下一步,铜鼓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司法之力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勿为了一己私欲,猎捕野生动物,犯下破坏生物多样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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