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件在铜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云在温泉镇新塘村、黄毗村使用气枪、弹弓猎杀白鹇13只、麂子1只,野兔2只,其中被告人李某盛参与猎杀白鹇3只。经鉴定,二被告人猎杀的鸟类系白鹇,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被告人唐某云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杀麂子、野兔,情节严重,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盛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杀白鹇,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对被告人猎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依法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8160元人民币,责令二被告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罪,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普法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