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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下如何发挥流程监控职能作用
时间:2020-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流程监控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在案件管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背景下,如何发挥流程监控职能作用,笔者从实践出发,总结了本单位的一些做法,同时指出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够切实发挥流程监控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案件管理  案件化办理  流程监控

案件管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案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管部门”)在案件管理监督事项领域内,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按照统一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监督的活动。通过对案件管理监督事项进行案件化办理,提升案管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刚性,规范案件办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流程操作,加强案件质量监管,服务司法办案行为,助推司改责任制的落地落实。案件管理监督事项主要有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和统计数据分析。下面笔者结合实践操作,谈谈基层院流程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完善的建议,以期为更好发挥案管职能作用提供参考。

一、基层院开展流程监控的意义

流程监控由个案监控、预警超期监控、重点案件监控、流程监控统计等四个模块构成,案管部门流程监控员通过这些模块在系统内对临期案件、超期案件等其他违法情形在系统内发起预警,给予口头提醒或者流程监控通知书。系统内设置的流程监控,对加强案件管理意义十分重大。

(一)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管办分离”,即由案管部门对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二)防止案件超期办理,对于将要到期的公诉案件案管部门提前七天,侦监案件提前三天予以口头提醒,这样有助于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结案件,杜绝超期办案的违法现象发生。

(三)有助于监督案件办理质量,规范司法行为。对于违法办理的案件,案管部门通过系统发送流程监控整改通知书,要求办案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整改完毕,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办理,这样有助于警醒办案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办案责任意识。

二、T县检察院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主要做法

T县检察院案管部门根据最高检流程监控的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在全面监控的同时重点对案卡填录、强制措施、权利义务告知、文书制作、办案期限等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办案情形,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办案超期和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一)动态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保障案件依法、及时办理。坚持每日巡查,每日对前一天的案卡填录情况进行审核,出现案卡信息遗漏、错填等情况的在单位工作微信群里发出提示,督促办案人员及时改正;对于其他网上操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发送口头通知;对于办案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强制措施期满未依法及时解除等违法办案情节较重的,及时向办案人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

(二)个案监控与统计报表数据核查相结合,促进类案整改。在个案流程监控的基础上,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每日传递案卡生成报表数据,通过对核心数据的报表分析,随时掌握重点案件和案件重点环节的流程变化情况,实现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案件,以及变更强制措施、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如审查公诉一审判决报表时发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承办人未及时公开法律文书;又如核查延长审查期限报表数据,重点监控承办人是否延长办案期限按要求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等。定期重点选取某一方向的问题进行集中审查,发现司法办案中存在于流程操作、案件办理等方面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形成监控异常情况书面材料,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情况,达到提高案件程序规范的目标。

(三)建立月通报制度。流程监控、案卡填录、办案数量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工作通报,对所存在的问题如实呈现,并对问题和处理情况进行分类、汇总,供办案人员交流和借鉴,确保以后不出同类问题。

(四)针性地组织培训。针对日常收集的各种常犯、易犯的问题,案管部门定期组织专项培训。通过制作PPT课件,展示办案人的错填项,分析错误的原因,并演示正确的填录方法等,让办案人员提高规范办案水平,并深刻意识到案件程序的重要性。

以上倒逼机制和做法,确实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办案人的案卡填录问题出现很大改观,办案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也大大加强,如退查案件公安机关超期未重报、审查逮捕案件公安机关超期移送等情况,办案部门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应该在系统中生成的法律文书均按要求生成,如: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8年以前大部分案件在受理后不会对嫌疑人重新取保候审,今年以来,因我院加强了流程监控力度,案件在受理后承办人均按要求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承办人操作统一业务系统更加规范化,如,承办人会根据案件办理的进程按要求操作相关流程节点,并规范填录案卡,应当点击“送案”的会及时点击,没有超期现象的发生。

三、基层院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司法理念未及时转变,对流程监控工作认识不够。案管部门做流程监控工作时阻力重重,主要是办案人员对案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易接受,认为“管得太多,手伸得太长”。归根结底是因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业务部门以往独立办案、不受任何内部监督制约的管理模式,办案人员传统办案思维和惯性思维一时难以改变,再加上对流程监控的业务知识不够,导致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案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案件的流程监控工作,过程中少不了要跟业务部门案件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但是跨部门之间作出改正提示或监督通知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信息传达不到位,对程序更正或材料补充的等待往往造成时间的拖沓。

(三)流程监控存在盲区,有些案件难以监督到位。在实践流程监控过程中,对审查逮捕案件承办是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方面存在监控盲区。审查逮捕案件时间短,只有七天时间,办案人在七日内随时可能结案,而流程监控员不可能对每个案件进行时时监控,因此,有些案件还未监控就已经结案,而有些刚开始监控正准备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时发现该案已经点击结案,造成无法监督和难以监督。比如流程监控员在监控一起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办案人只制作了提讯证、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还未生成审查逮捕意见书,等过半天或者一天再看这个案件时,办案人已经制作完了审查逮捕意见书及(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已结案,而此时流程监控员只能对该案的文书进行浏览,发现需要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的情形时已不能发送,因为办案人无法回复,如果流程监控员发送了流程监控通知书,无人回复的话,该流程监控案件就不能结案。因此,客观上造成审查逮捕案件难以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

(四)流程监控队伍薄弱。上级要求案管部门设置专门的流程监控员,但实践过程中很多基层院只在案管部门设置有流程监控员,且承担着案件受理岗、信息公开岗等多重角色,也就是说流程监控工作落在案管一名兼职的流程监控员身上,而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办案节点,流程监控的内容是不同的,例如从受案环节到送案环节,要审查是否符合受案标准、案卡信息填录及文书制作,强制措施的使用和变更,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办案期限,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案件信息公开等等,仅仅靠案管一名流程监控员来监督管理各个条线的流程监控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四、基层院完善流程监控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为了有效开展流程监控工作,切实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转变检察人员司法理念,加强对应用系统程序重要性的认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已有五年的时间,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也在从传统化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逐步成熟和稳定。笔者认为现在办案都是信息化管理,以“数据”和“痕迹”说话,在业务应用系统上的每一步操作都会留下痕迹,案件质量评查也是结合“网上、网下”的案卷进行综合评查,当下应该有效灌输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程序重要性的认识,让每一个检察官对案件办理程序的重要性从无所觉到有所觉,最终达到欣然接受、成为自然的目的。

(二)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案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监督是案管部门的职能之一,除此之外,案管部门还承担着管理、服务和参谋的职能。因此,要使案管部门充分行使职能,在案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间建立长期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是必然方式。笔者认为,首先,部门之间定期召开流程监控报告会议。案管部门可针对办案流程问题,在会议上向业务部门提出建议。业务部门提出问题的症结让双方进行直接交流,解决沟通渠道不畅通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其他业务部门各自设置流程监督员。除了案管部门的专职流程监控员主动审查各部门的办案流程外,各业务部门可设置一名流程监督员,负责该部门案件的流程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承办检察官和案管部门反馈。同时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员发现问题可马上联系各部门监督员,保障信息沟通到位、及时。

(三)充分依托技术平台实现全面监控。流程监控工作应突出重点,精准用力。笔者认为,案管部门在掌握案件基本信息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开展个案监控和重点案件监控上,一是对类案进行监控,通过案管部门的流程监控来把握执法办案中的某一类案件的倾向性问题,对类案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借以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检察效能。二是针对特定案件进行监督,比如对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或退回补充侦查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案件以及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特定案件,案管部门应特别上心,紧盯死守,对实体、程序问题都要弄个明白,查明是否存在问题,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杜绝案件瑕疵。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流程监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打造一支过硬的流程监控队伍是十分紧迫,流程监控员不仅要熟悉检察业务,还要精通科技信息化知识和操作,利用信息化手段熟练开展业务。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单位内其他科室选择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案管部门,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的流程监控工作,对办案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有针对性地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法。同时,对现有的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岗位业务水平,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控能力。

参考文献:

1、苗立端、王菲《关于流程监控管理工作的调查报告》载《河南法制报》2017年7年21日。

2、案管办,《提升案件流程监控 促进规范司法办案》,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动态,2018年4月24日。

3、刘萍、张熙婷:《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发展路径探析》,载《检察业务管指导与参考2019年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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