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大幅上扬,防范机动车对人民群众的伤害成为一项重要任务,而危险驾驶极易酿成交通事故,严重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高发频发,为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惩治犯罪,结合我县发生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统计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原因,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全面治理交通安全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一、醉驾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一)醉驾案件受理及审查起诉基本情况。近三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73件582人,其中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9件30人,占全部审查起诉案件的7.77 %。醉驾案件受理数及起诉数2017年有明显下降,但2018年受理数及起诉数同比又明显上升,特别是2016年受理数和起诉数同比增长分别为400%和350%。具体情况如表一: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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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数
|
同比增长
|
起诉数
|
同比增长
|
件数
|
人数
|
件数增长
|
人数增长
|
件数
|
人数
|
件数增长
|
人数增长
|
2016年
|
10
|
10
|
400%
|
400%
|
9
|
9
|
350%
|
350%
|
2017年
|
4
|
4
|
-60%
|
-60%
|
4
|
4
|
-55.55%
|
-55.55%
|
2018年
|
15
|
16
|
275%
|
300%
|
7
|
7
|
75%
|
75%
|
2016—2018年
|
29
|
30
|
---
|
---
|
20
|
20
|
---
|
---
|
表一:2016年—2018年醉驾案件受理及起诉基本情况
(二)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基本情况。从近三年我院审查起诉的醉驾类刑事案件来看,血液酒精含量80-120毫克的7人,占比28%。血液酒精含量120-160毫克的4人,占比16%,血液酒精含量160-200的5人,占比20%,血液酒精含量200以上的9人,占比36%。总体来看,血液酒精含量160-200毫克的占比较少,血液酒精含量200毫克以上的占比较多。具体情况如表二:
项目
|
醉酒程度
|
80-120毫克
|
所占比例
|
120-160毫克
|
所占比例
|
160-200毫克
|
所占比例
|
200毫克以上
|
所占比例
|
2016年
|
3
|
30%
|
1
|
10%
|
3
|
30%
|
3
|
30%
|
2017年
|
1
|
25%
|
0
|
0
|
1
|
25%
|
2
|
50%
|
2018年
|
3
|
27.27%
|
3
|
27.27%
|
1
|
9.09%
|
4
|
36.36%
|
2016-2018年
|
7
|
28%
|
4
|
16%
|
5
|
20%
|
9
|
36%
|
表二:2016年—2018年审查起诉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基本情况
(三)醉驾案件车辆情况、案发情况、危害后果、发出检察建议基本情况。从我院近三年醉驾类刑事案件从案发车辆等情况来看,2016年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4件,驾驶摩托车的5件。被当地交警拦查的为1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发现的为8件。因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为1件。提出量刑建议的1份;2017年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2件,驾驶摩托车的2件。被当地交警拦查的2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发现的2件;2018年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7件,驾驶摩托车的4件。被当地交警拦查的为6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发现的5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为3件,提出量刑建议2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
(四)醉驾案件检察院办理及法院判决基本情况。从近三年我院办理的醉驾类刑事案件审结情况及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我院起诉率高,不起诉率偏低。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的为6人,三个月以上的为13人,其中判处缓刑8人,占比42.11%,判处无罪0人。总体来看,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的案件数比较高,判处拘役缓刑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2.11%。具体情况如表三: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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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结情况
|
法院判决情况
|
不起诉
|
起诉
|
不起诉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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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3个月以下
|
拘役3个月以上
|
缓刑
|
缓刑占比
|
2016年
|
1
|
9
|
10%
|
3
|
5
|
3
|
37.5%
|
2017年
|
0
|
4
|
0
|
2
|
2
|
2
|
50%
|
2018年
|
5
|
7
|
41.67%
|
1
|
6
|
3
|
42.86%
|
2016-2018年
|
6
|
20
|
20%
|
6
|
13
|
8
|
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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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2016年—2018年醉驾案件法院判决结果基本情况
(五)醉驾案件今年以来增幅基本情况。2019年1至9月我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4件140人,其中受理醉驾类刑事案件17件17人,同比分别增长54.55%和41.67 %,受理件数占比16.35%,位列我院审查起诉案件第一位。醉酒驾驶车型:小型普通客车10件,摩托车7件。被交警拦查发现15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发现的为2件。1-9月共审结19件19人(含上年积存2件2人),其中起诉17件17人,不起诉2件2人,平均审结时间22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11件11人,平均审结时间20天。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其中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的9件9人,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的4件4人,法院适用缓刑的有5件5人。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这次调研,也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差距和问题:
(一)检察人员执法理念上的问题。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上还有差距,没有完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甚至司法机关内部都把检察机关只看作犯罪的追诉人。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往往也认同这样的标签,体现在个案办理上,就存在可捕可不捕的倾向于捕,可诉可不诉的倾向于诉,可宽可严的倾向于严,可轻可重的倾向于重。在办理醉驾犯罪案件时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法定刑最低的个罪,许多情节轻微的案件都可视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法可作相对不诉。但在司法实践,一些员额检察官不论情节轻重,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一律提起公诉,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不担当不作为的表现,没有统筹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在办案期限上,将此类案件等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没有体现轻案快办的办案质效,导致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二)自身思想作风上的差距。出现这些问题,作为分管领导,我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压力传导不够、督促指导不实、案件把关不严、沟通协调不到位等问题,没有很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带着群众感情去执法,没有坚持以追求极致的精神来做好各项工作。
(三)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由于对法条理解的不同,以及缺乏对醉驾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标准的规定,除“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八种加重情节之外,对于什么情形、多少酒精含量区间可作不起诉处理则无具体指导意见,基层检察院在具体办案时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和操作标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同一个检察官对相似案件会作出起诉和不起诉两种不同的决定,也可能导致区域之间案件处理结果相差较大,比如同样的酒精含量、同样的情节也许对公职人员就作了不起诉,对非公职人员就提起公诉。
(四)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刑罚失衡问题。醉驾案件的量刑自由裁量幅度不大,从实践中的情况看,目前相关指导意见对醉驾量刑规定较为原则,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过于宽泛,导致醉驾案件的审理量刑建议标准不很明确,不太具体。如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醉酒程度即酒精含量没有量化,加上法院注重财产刑的运用,被告人罚金交得多,主刑就判得轻,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导致出现很多同罪不同罚的判决。还有就是对个别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公职人员判处了免刑,我们也没有抗诉。
(五)公众对机动车管理范畴不明确的问题。在办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实践中,有许多驾驶二轮摩托、三轮摩托和超标电动车案件,且涉案人员大多数都未持有驾驶证,且车辆无车牌号。通过调研发现,我院起诉案件以摩托车为主,其次才是小轿车。究其原因,竟是大多数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驾驶员知道酒后不能驾车,但误认为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不违法。但是当被交警部门查获后,鉴定意见均将上述车辆认定为机动车,伴随而来的就是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在农村山区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交通工具大多数为摩托车,肇事的交通工具为摩托车的比例在逐步上升,且肇事后果较为严重。这说明有关方面的宣传还没有到位。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更新办案理念,理性公正司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更新司法办案理念,把客观公正作为履职的本质要求,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公民一律同等对待,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坚持宽严相济,统一执法标准。近日,省检察院已下发《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强调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考虑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把握各种因素考虑是否可作相对不起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执行省院制定的《参考标准》,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原则上都作出不起诉,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提起公诉,并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同时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该抗诉的要大胆抗诉,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建立联动机制,推进繁简分流。针对醉驾案件,我们要加强与公安、司法和法院的沟通协调,达成集中办理的共识,公安机关集中移送起诉、检察院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审判,同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把立案标准、取证程序、办案流程、审查起诉、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等环节衔接好,为醉驾案件铺就快速通道,实现快速审查起诉、快速审判。检察机关在醉驾案件办理中,要积极推广使用表格化的审查报告格式和速裁程序,同时探索实行轻案快办工作机制,指定检察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批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提出较明确的量刑建议,提高办案效率。
(四)注重惩防并举,加强普法宣传。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两微一端等媒介和开展专题讲座、以案释法、公开庭审直播等方式,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学校、酒店、餐馆等地方,用身边的案例宣传醉驾的危害性,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发生率。同时,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普遍性,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危险驾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其从思想根源上认识酒驾危害,从而降低酒后驾车行为。行政事业单位也要认真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教育公职人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防止公职人员醉驾酒驾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