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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时间:2024-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江西Y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因新上生产线未事先做好环评,被生态环境局(时为环保局)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自该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税务机关未核查到该处罚,Y公司一直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0年7月,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推送疑点数据进行核查时,要求Y公司对该处罚做出说明。股东李某遂伪造生态环境局的红头文件,出具“Y公司2018年度没有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行政处罚的情况”的证明交至税务机关,后Y公司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直至2021年下半年被市审计局发现并移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税务机关才于2021年9月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Y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已办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人民币3860219.14元。同年9月29日,Y公司全额退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2022年3月1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8日,检察机关对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生态环境局的红头文件,虚构Y公司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事实,隐瞒该公司因未事先做好环评、被行政处罚4万元的真相,诈骗国家财物达人民币3860219.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逃税行为。理由是:李某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隐瞒Y公司已受环保法规处罚,不符合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事实,以期达到不缴税、少缴税的目的,其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涉嫌逃税。因Y公司违规办理的所有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已全部退回,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且李某是初犯,不构成逃税罪。但李某明知是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而伪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三、评析意见

诈骗罪和逃税罪均使用了欺骗、隐瞒的手段,但两罪又有显著区别,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而逃税罪中行为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因此,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判断行为成立诈骗还是逃税的关键。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只有逃税的故意,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此隐瞒Y公司已受环保法规处罚,不符合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事实,目的是为了达到不缴税、少缴税的目的,其行为侵犯的不是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的所有权,而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李某的行为本质上是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2.李某虽有逃税行为,但不构成逃税罪。Y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退缴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即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将此前办理的所有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及滞纳金全部退回,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且李某是初犯,因此不构成逃税罪。

3.李某明知是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而伪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文、印章的公共信用,其前后行为间虽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联,但该种手段与逃税目的间不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因此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与逃税之间不成立牵连犯,应单独评价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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