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认定立功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司法实践中,立功制度的适用极大地提高了案件侦破率和司法效率,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其侦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犯罪分子的供述和协助抓捕。然而作为第二大毒品犯罪罪名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在相关情形下如何认定立功以及犯罪分子是否成立立功,还存在争议。本文从立功的立法沿革,办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认定立功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分析,提出办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认定立功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立功 容留他人吸毒 指导性案例 案件质量评查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近十年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仅次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第二大罪名。”同时,毒品犯罪隐蔽性强,案件侦破难度大,在司法实践当中,案件的破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犯罪分子立功。然而,由于历年来容留他人吸毒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的案件办理少、相关领域的司法解释有待完善、同类型已判案例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原因,各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对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认定立功理解不一、适用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影响法律的权威。
一、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适用立功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一)《刑法》关于立功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知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四种情形: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使得侦破其他案件;三是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是自首且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犯罪分子立功可以减免处罚的原则,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立功受奖”刑事司法政策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的相关规定。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自首和立功解释》第5条在《刑法》第六十八条基础上,将犯罪分子实施立功行为的时间界定为“到案后”,检举、揭发型立功范围进一步扩大,扩大至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将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包括同案犯在内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和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等也纳入到构成立功的范围。同时明确了“重大立功”、“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标准。至此,认定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了具体的指引说明。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的相关规定。2009年《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意见》明确了立功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并对立功的材料审查作了详细规定,排除了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四种非法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简称《自首立功意见》)的相关规定。2010年《自首立功意见》对“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四种情形,但排除了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和其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以抓捕同案犯的情形。
(三)相关工作纪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纪要》),对如何认定犯罪分子构成协助抓捕同案犯类型的立功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即应当根据犯罪分子是否事实上发挥了协助抓获同案犯的作用来认定,并详细列举了相关情况。
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司法实践及现实困境
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立功规定对打击普通刑事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线索突破、打击处理、实务认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案件突破难的问题——以T县为样本
近五年来,T县共办理46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为群众举报、工作中发现、相关人员检举等,其中每年度相关人员检举揭发均占所有线索来源类型的50%以上,在所有线索来源类型中占比最大,详见表一。
经索来源 |
容留他人吸毒
案件总数(件) |
群众举报 |
工作中发现 |
相关人员举报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2018 |
12 |
2 |
16.7% |
4 |
33.3% |
6 |
50% |
2019 |
10 |
1 |
10% |
3 |
30% |
6 |
60% |
2020 |
11 |
2 |
18.2% |
3 |
27.3% |
6 |
54.5% |
2021 |
8 |
1 |
12.5% |
3 |
37.5% |
4 |
50% |
2022 |
5 |
0 |
0 |
1 |
20% |
4 |
80% |
表一:2018年-2022年T县办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线索来源分析表
从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很大程度得益于犯罪分子的供述和协助抓捕。但实践中,因交待毒品来源等问题不会被认定为立功,部分嫌疑人对交待自己所知的他人涉毒犯罪事实没有积极性,致使涉毒案件较难突破。
(二)个案反映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案例一:王某甲检举他人容留自己吸毒
2017年7月至9月,王某甲先后三次容留王某乙在其暂住的某工地宿舍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王某甲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其三次容留王某乙吸毒的犯罪事实,同时也交待了王某乙曾3次容留其吸毒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甲的主动供述行为构成立功,可以对王某甲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则认为王某甲不构成立功。在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 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王某甲具有立功情节, 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不当的问题。二审法院受理后, 抗诉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认为抗诉不当, 向二审法院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后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二:付某某提供供应其毒品的上线的基本信息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付某某容留杨某某、高某某、付某、李某某、熊某某、简某某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十余次。被抓获到案后,付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和高某某等人向彭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付某某提供的彭某某的基本信息,侦破彭某某贩卖毒品案,后法院判决认定付某某构成立功。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针对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立功认定,不同司法机关处理的结果也不一样。
(三)法律职业人员的认识分歧
针对上述两案,课题组邀请了公安干警、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一起进行了交流、研讨。
案例一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甲到案后检举王某乙容留自己吸毒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观点一认为构成立功,理由主要有三点:(1)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甲立功的线索源自于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因而不构成立功, 有悖立法本意。《自首立功意见》中排除了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的情形。案例一中王某甲获取立功线索的手段不违法,只是该检举行为伴随着其个人的吸食毒品的行政违法行为。原一审判决用“线索来源”模糊了“获取手段”的本质定义, 不当地理解适用了司法解释。(2)原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甲的违法行为是王某乙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并据此排除了王某甲的立功情节,不符合王某甲和王某乙的行为本身性质。王某甲的吸毒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和王某乙的容留他人吸毒属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 即使王某甲的吸毒行为是王某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必要条件, 王某甲的主动供述行为也仍应当认定为立功。(3)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也不利于立功制度的作用发挥。如果认定王某甲的此类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 将会大大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上线的积极性, 影响案件侦破进度和打击犯罪的即时性、有效性,加大案件侦破难度,增加时间、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成本。
观点二则认为王某甲的主动供述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持该观点者认为:王某甲的行为,如果机械地从认定立功的法律规定来看, 确实帮助了侦查机关侦破案件, 提高破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 应当构成立功。但是, 这个结论仅是根据法律条文的表面字义判定了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立功, 并未将法治的一般精神和立功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纳入考量范围, 忽视了判断是否构成立功的最重要的标准。案例一中王某甲所交代的王某乙三次容留自己吸毒的线索系因自身的吸毒违法行为,因此线索来源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且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构成立功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处罚,相当于认可毒品犯罪分子能够通过供述其自身在吸毒违法行为中获知的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信息来构成立功,以获得减轻处罚,这与“任何人不得从自身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相悖,亦违反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线索的机会公平原则,故不符合立功制度的公正价值,不应当认定为立功,不能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二的争议焦点在于付某某供述提供其毒品的彭某某的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据此破获彭某某的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立功。
观点一认为:毒品犯罪中的上、下线虽不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其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对方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在事实上密切关联,具有对合性,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追问的毒品来源问题,是犯罪分子应该交待的基本犯罪事实,付某某如实交代其购买毒品的来源,属于坦白的范畴,不构成提供线索型立功。
观点二则认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犯罪分子必须交待的是容留吸毒的人数、次数和地点,毒品来源属于交待案外之事;换言之,即使付某某不交代其购买毒品的上线,但如实供述了其容留的具体吸毒人员、次数和地点,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框架内仍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付某某交代其向彭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和其所掌握的彭某某的信息并积极辨认的行为属于提供重要线索,属于立功;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由于涉毒犯罪分子通常具有担心被打击报复等心理,往往不愿意向警方供述其毒品犯罪的上线,在涉毒犯罪分子都不愿意主动如实供述毒品犯罪上线的情况下鼓励检举揭发,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更大地发挥立功的价值,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主动供述毒品犯罪上线的犯罪嫌疑人让渡人身安全行为的一种补偿。
综上,公检法办案人员及律师对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犯罪分子在立功的认定和范围的取舍上存在不同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打击效果。
三、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司法实践的困境分析
(一)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具有特殊性。
毒品犯罪因所涉利益链广,隐蔽性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国家对其严厉打击。而涉毒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和保护利益链条,往往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信息等进行交易,并且采用寄递、隐藏包装等新型交易手段,导致毒品案件侦破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已到案的涉毒犯罪分子因为担心自己或家人朋友遭遇打击报复,大多情况下不愿如实供述购买毒品的上线,这一现象在容留他人吸毒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如果在犯罪分子都不愿意供述购买毒品的上线的情况下,对如实供述了上线的犯罪分子仍然依照普通刑事案件的认定立功的条件和范围进行判断,不认定为立功,难免会挫伤毒品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上、下线的积极性,不利于打击犯罪和案件侦破。为此,对容留他人吸毒等特殊类型案件的立功应根据司法实践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法律保护价值的平衡取舍。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具有公正和功利两个基本价值取向,二者不可偏废。但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对立功制度的理解和案件证据取舍的范围存在认知差异,对立功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把握不准。从客观层面来看,我国现行认定立功的法律规范缺乏对特殊案件适用立功的法治的一般精神和立功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的指导性原则的规定,办案人员在遇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不公等复杂问题时无法从原则上进行把握。
(三)相关司法实务指导较少。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认定立功的指导性案例较少。例如T县近5年仅办理9件认定立功案件,占一审公诉案件办理总量的1.83%。办案人员司法实践不足,难以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形成敏锐的判断力,此种局面对高度依赖办案经验的法律职业来说,将导致办案人员对立功制度的理解和适用片面化。同时,司法实践缺乏权威性指导,对实践中的难题回应不及时,办案人员无法从现有的指导性判例中找到具体指引和参考,只能依靠个人的认知和理解,这就导致立功制度的适用标准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四)缺乏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监督。
从司法实践看,虽然每年司法机关都会组织开展各类型的案件质量评查,但大都以自查、本院员额检察官内部交叉评查为主,且评查主要针对案件定性问题。有关立功的专项评查活动开展较少,部分地区即使进行了相关专项评查,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实质性评查,无法发挥出案件质量评查对统一适用立功制度的效能,致使案件中对立功情节的认定缺乏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监督。
四、相关意见、建议
(一)完善特殊案件立功制度法律规范,补充、强调特殊案件认定立功的指导性原则。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滞后性,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而法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使法律规则保持在连续、协调、稳定的状态,并将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和合理兼顾的范围内。另一方面,虽然案件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法也不同,但不能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容留他人吸毒等案件因罪名本身的特殊性,若按照现行认定立功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很多情况下无法体现立功制度的基本价值。为此,针对特殊类型案件完善立功制度法律规范,补充、强调特殊案件认定立功的指导性原则很有必要。同时办案人员只有善于从法律条文中领悟法治精神,从纷繁复杂的办案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并遵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统筹法理情,因案制宜,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发生严重冲突时考虑适用法律原则,坚持基本的法律价值取向,维护法律权威。
(二)编纂相关案例,强化类案规范指导机制。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中较为成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指导性案例以个案的形式说明了办案机关如何确定立功的内涵以及如何将立功制度适用于具体案情,揭示了立功制度发挥效力的过程形态。社会快速发展形势下,各类案件实例更趋复杂,所涉及的立功情形千差万别、形式多样,而认定立功的法律规范难以详尽涵盖全部问题和现象,这使得办案人员在认定立功情节时的裁量空间扩大,给统一适用立功制度带来难度。在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指导性案例对一线司法工作者把握立功的判定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通过具体案例明确办理类案的重难点以及有关行为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可以规范办案,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性案例编写过程中,在选案时应更加突出问题导向,以明确立功制度概念内涵,指引办案工作,以建立适用标准为基本目标。
(三)加大立功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力度,提高立功案件办理质效。案件质量评查是深度强化内部监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有效手段,借助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发现已办理的立功案件中存在的实体或程序上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完善,从而提高认定立功案件办理水平。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各自的办案经验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往往会因为不同的办案主体,同一类型案件形成不同处理结果的问题,损害司法公信力。这就需要通过实质性的案件评查,加大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不一、司法解释理解不当等问题的挖掘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瑕疵责令及时纠正,并及时对办案活动反映出来的不同类型的问题进行分类分析研判,在挖掘问题根源后通过细化流程、统一认识、加强学习等方式解决,以从源头提升立功案件办理质量,这也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司法责任制的题中之意。需要强调的是,进行立功案件质量评查应注意采用交叉评查和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评查工作反馈落实整改机制,以此补益内部监督,更大程度地提高立功案件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