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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代加强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的路径探索
时间:202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新时代加强基层检察院刑事

抗诉工作的路径探索

[摘 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远远没有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要“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的要求,陷入了抗诉案件数量少、范围狭窄、质量低的困境。本文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困境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几个方面的对策建议,并归纳总结常见“抗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审判监督 刑事抗诉 抗点

刑事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通过抗诉来纠正法院错误判决、裁定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手段。近年来,最高检要求切实转变检察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刑事审判监督新格局,精准抗诉,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这一理念的变化对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一、刑事抗诉现状

(一)抗诉数量较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起诉827.3万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1万件,法院已审结3.2万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2.2万件,改变率69.6%。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数据显示,2019年,全省提出抗诉案件数为201件,抗诉率为0.61%;2022年全省提出抗诉案件数为203件,抗诉率为0.65%;2021年提出抗诉案件数为201件,抗诉率为0.57%;2022年宜春市提起公诉5078人,仅提出抗诉12件。从上述数据来看,检察机关提出或提请抗诉数量较少,与提起公诉的案件数不成正比,同时也显示出抗诉工作存在一定短板,如抗诉力度下降等问题。

(二)质量有待提高

质量低意味着抗诉案件的成功率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数据显示,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3023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和发回重审1700余件,采纳率仅56%。近年来,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总体下降以及维持原判率的上升,说明刑事抗诉的理由与意见一定程度上并不被法院认可,抗诉案件的质量仍须提升。

(三)刑事抗诉地区差异较大

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数据分析,2021年全省提出抗诉率最高的为南铁分院,为2.7%,最低的为萍乡为0.25%,数量方面,赣州为34件,南铁2件,萍乡4件;此外,刑事抗诉采纳率地区差异较大,最高与最低相差90%,最高为宜春90%,最低为南铁分院为0。

二、存在的短板及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自身方面的原因

1.监督意识不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未能牢固树立,导致监督意识不强。近年来,各地案件数大幅急剧增加,基层办案人员普遍忙于办案,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情况,对诉讼监督重视不够,或者说忙不过来,主观上未能切实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要求落实到实践中,直接导致刑事审判监督均不同程度削弱,满足于每年的抗诉“破零”,有的基层院甚至难于“破零”,如今年1-7月份,宜春市各基层检察“破零”的仅有4个基层院,还有6个基层院尚未“破零”。

2.机制体制不完善。一是员额制改革之后,行政职能弱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案件办理整体情况的掌握和监督弱化,特别是基层院刑检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批检察官办理的公诉案件,监督和推动刑事抗诉工作的力度削弱。二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不断提高,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愈加重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比例上升,绝大多数案件检察官、法官的意见一致,诉判不一情况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认罪认罚案件的抗源减少。检察机关针对这类案件提出抗诉的情形,大多数是应对被告人反悔提出上诉的情形,少数是由于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

3.队伍建设有短板。一方面,捕诉一体改革后刑检队伍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来自非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对公诉业务不熟悉,专业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有些案件起诉质量不高,最终导致二审无法抗诉或者二审抗诉质量不高。此外,刑事抗诉工作有其自身特性,它是对法院裁判的监督,相对于正常的捕诉工作而言,其对检察官证据审查判断、法律政策适用、出庭公诉等综合能力素质的要求较高,这对于新加入公诉队伍的“新兵”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部分检察官开展监督工作的动力不足,办理抗诉案件的主动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对发现抗诉案件线索带来不利影响。

(二)法院方面的原因

1.刑事审判质量不断提升。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法院对案件质量的把控更加严格,法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办案效果等方面更加审慎,刑事审判质量有新的提升,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检法存在争议的案件,下级法院通常会向上级法院请示后再作出判决,这客观上给抗点和抗源带来一定影响。

2.法院业务数据考核的需要。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和转变,法院系统将检察机关的抗诉纳入了核心业务数据考核,作为一项负面评价指标,当检察机关要提出或提请抗诉时,法院上下级院会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即使已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改判的概率也比较低,进一步加大了抗诉成功的难度,导致抗诉案件的锐减。

3.法检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强。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司法机关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也得到进一步提升,对不少常见案件类型都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执法标准,使得该类案件的抗源大幅减少。此外,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会与法院交流沟通,但这也客观上造成了对法院“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从而进一步减少了抗诉案件数量。

三、对策分析

刑事抗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形式,也是检察机关最具刚性的诉讼监督手段之一,作为检察机关,需要能动履职,树牢监督的理念。

(一)牢固树立办案监督的理念,提高监督意识

一是在司法办案中,要摒弃“就案办案”的片面思想,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不仅是追诉机关,更是监督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把“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中。二是正确处理好与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法之间对一些重大问题加强协调与配合是必要的,但不能重配合、轻制约,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不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要切实纠正不善监督的现象,善于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在配合中履行监督,通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通过监督确保公正执法,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二)完善办案机制建,加大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力度

一是各检察院可借鉴赣州市跨部门组建检察官助理抗诉案件研究小组,由基层院将拟提出抗诉案件报送市级检察院联络人,市检察院联络人召集刑检部门检察官助理对拟抗诉案件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是否支持抗诉的初步意见。二是探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大数据赋能,大力推进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建设与运用,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类案检索比对,深挖抗源发现和查找类案办理或同案不同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

(三)建立奖惩机制,发挥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作用

一是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评的指挥棒作用。将抗诉工作纳入全市“做示范、勇争先”业务对标竞赛以及核心业务数据考核,推动刑事抗诉工作健康开展。二是积极开展观摩庭活动和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活动,形成正向激励作用,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担当意识,提升业务能力

一方面,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担当意识,不能因为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就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要增强办理抗诉案件的主动性,提升开展监督工作的动力,积极开展刑事抗诉工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捕诉一体改革前非公诉部门检察人员尽快提高公诉业务能力,补齐短板,更好地胜任公诉业务工作。

三、“抗点”归纳及建议

做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抗诉是重点,而如何寻找“抗点”是有效抗诉的关键。实践中,检察官寻找“抗点”既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也需要丰富的办案经验,既要对审判程序严格监督,也要对“诉判不一致”的地方精准审查。为提高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效果,现通过对抗诉成功的案例进行归纳分析,总结了以下“抗点”。

(一)从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中寻找“抗点”。第一,法条引用错误。如判决中引用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第二,附加刑适用错误。如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又再犯罪的,应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合并执行,作出新判决,如果漏判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可以抗诉。第三,缓刑考验期适用错误。刑法对缓刑考验期有明确规定,若发现缓刑考验期适用错误,应提起抗诉,如《刑法》7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但有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二)从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寻找“抗点”。第一,判决删减了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及部分犯罪事实。此种情形多见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后,法庭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数额及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删减,导致量刑发生变化。检察官收到判决后,要重点审查判决作出删减的理由是否充足。第二,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此种情形多见于法院自行调取的证据和庭审后律师提交的证据,如未经庭审质证便作为裁判认定事实和依据的证据采用,检察院应抗诉。第三,量刑情节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的。如判决对自首、累犯、主从犯、犯罪未遂等法定量刑情节与起诉认定不一致,而这些情节与被告人的量刑息息相关,这就需要检察官收到判决后对认定不一致的量刑情节做重点审查,从中发现“抗点”。

(三)从判决认定罪名错误中寻找“抗点”。实践中,法检两部门对某些疑难复杂案件在证据采信、案件定性上存有分歧,从而导致罪名认定不一致。如检察院起诉指控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判决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罪名涉及的法定刑量刑幅度有较大差距,判决改变定性后必然对量刑产生较大影响。检察官既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也要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如果确实认为判决罪名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的,应抗诉。

(四)从判决程序违法中寻找“抗点”。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审判机关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可以抗诉。具体情形有严重剥夺诉讼当事人权利,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法庭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两名被害人共同委托同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等。除此之外,审判机关程序违法的情形还有许多,需要办案检察官充分熟悉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

(五)从适用缓刑不当中寻找“抗点”。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基层检察院所办案件中占很大比例。法院对缓刑适用不当既包括对不应当适用缓刑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也包括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没有适用缓刑。如,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人,不适用缓刑;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对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未撤销缓刑,对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的被告人,并罚后仍然宣告缓刑。所以在审查此类案件时,既要深入研究个案的量刑情节认定是否正确,也要对同一时期内的类案裁判做比较分析,从而准确判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正确,继而决定是否抗诉。

(六)从使用罚金刑适用不当中寻找“抗点”。法院适用罚金刑的时候,出现错误的情况比较多,如法律未对相关罪名或量刑档次规定罚金,却判处罚金;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却没有并处罚金;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罚金刑幅度,而判处的罚金不在幅度内;判处罚金未区分主从犯等具体情形,有违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后,刑法对相应的量刑档次没有规定罚金,却判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只有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并处罚金,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没有规定罚金。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情况分析;最高检发布的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2]国家森,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3]史卫忠,论刑事抗诉权与检察权、审判权的关系[1],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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