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路径探讨
[内容摘要] 随着数字中国战略的提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数字检察的部署,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和数据生成方式都产生了很大变化。2021年江西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上线运行,实现了公检法协同办案和部分数据共享,与此同时,检察业务数据量爆发式增长,这为深化检察业务数据应用提供了条件,也为检察业务数据核查提出了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数据管理办法》)及各地关于检察业务数据管理规定的出台为数据核查工作提供了指导,但部分检察机关还存在对数据核查工作认识不到位,智能核查系统应用不充分、核查方式单一,人工核查目录待完善,纠错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接下来要促进检察人员及时全面更新理念、进一步丰富数据核查方法、提升数据核查效果、释放数据核查价值,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数据力量。
[关键词] 数据核查 工作机制 司法责任 数据质量
数据作为社会科学定量分析的基础,也是衡量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检察业务数据作为量化检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不仅能直接体现案件办理质量,反映检察机关履职效能和检察工作特点规律及趋势,也是数据共享和检务公开的来源之一,因此要确保检察业务数据客观、准确、真实。作为检察业务数据监管重要方式之一的数据质量核查是保证检察业务数据客观、准确、真实的重要方式。如何推进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完善数据质量核查机制,是检察机关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核查的含义
检察业务数据,是指在检察业务中进行各种统计、分析、研究等所依据的数值和案件信息,包括两类:一是各种数字,如涉案数额、办案期限等;二是案件信息,如是否涉黑恶案件、未成年人、农民工、追捕追诉等案件信息经过统计分析产生需要的数字。对办案人员来说,检察业务数据大量的是案件信息,少量的是数字。
检察业务数据的产生方式主要是填录、选择、自动生成和回填,但由于存在办案人员对案卡理解错误,填录和选填时敷衍、随意,未及时、认真核查自动生成和回填的数据等情况,导致部分检察机关出现检察业务数据不完整、不客观、不真实,进而造成报表失真等情况,如办案人员看错罚金数额的单位,导致填录的罚金数额虚高等。
检察业务数据核查就是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核实检查,确保其准确、真实、客观,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内容。检察业务数据的生成方式和特点决定了数据核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组织性和配合性。2018年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了业务数据检查,较大地提升了数据质量,但是偶尔的集中检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办案信息填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还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数据核查机制。
二、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现状
2024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业务数据准确是宏观管理和指导检察业务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实检察业务数据管理。为贯彻落实《意见》,2024年3月2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制定《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检察业务数据管理的具体要求、责任主体和目标任务,指出案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检察业务数据日常审核、检查督查,及时对本单位、本地区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2023年12月8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院检察业务考核方案》(以下简称《考核方案》)将检察业务数据准确率纳入主要评价指标,即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核查出的问题数作为分子,各县、区院的办案总数作为分母确定数据准确率。这为江西省检察机关推进数据核查工作提供了文件支撑。
(一)检察业务数据核查工作有序进行
2023年起,江西省三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有序开展数据核查工作,采取日常核查、专项核查、交叉检查,结合流程监控开展核查等方式,将核查范围扩大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并根据核查结果总结易错点,在辖区内通报,见人见案。截至笔者撰稿日,江西省已开展七期全省数据质量问题核查,共发现问题数1460个。从第一期到第七期,问题数呈下降趋势,重复出现的问题明显减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核查问题的同时允许被核查单位对问题情况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则不计入问题总数;与此同时,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将异议成立的问题数排除后计算数据准确率,这表明江西省检察机关的数据核查工作越来越完善。
开展数据核查期数 |
核查范围 |
发现问题数 |
核查出问题的院个数 |
主要问题 |
第一期 |
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案件 |
242 |
75 |
知识产权、二审上诉案件漏填案卡信息 |
第二期 |
审查逮捕案件 |
141 |
60 |
漏填收到执行回执日期、执行情况;错填执检部门办理案件案卡 |
第三期 |
一审公诉案件 |
357 |
85 |
漏填“被害人情况”“一次退查后未重报事由”案卡 |
第四期 |
行刑反相衔接案件 |
168 |
48 |
检察意见回复情况、送达日期漏填 |
第五期 |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
71 |
36 |
漏填被监督行政机关及级别、整改情况评估日期;提出检察建议后三日内未送达行政机关 |
第六期 |
一审公诉案件 |
173 |
65 |
“移送单位”与“是否他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改变管辖”填录冲突;漏填审查起诉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
第七期 |
一审公诉案件 |
308 |
62 |
一审公诉案件一审判决日期案、人卡不一致;提起公诉日期漏填 |
(二)检察业务数据质量逐步提高
自《意见》《实施方案》《考核方案》实施以来,江西省宜春市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积极推进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全市的数据准确率明显提升。
(三)核查难度加大,数据不准确表现方式多样
各级检察机关在数据核查中借助智能核查系统和数据核查规则开展人工核查,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数据质量,但对于漏填案卡和案卡与文书内容不一致,不捕、不诉、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法院作无罪判决等重点案件的核查还有待加强。比如在实际工作中,承办人对嫌疑人做了认罪认罚,也出具了量刑建议,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填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案卡,也没有在系统内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相关文书,核查员在不清楚承办人具体办案情况时,仅依靠智能或普通的人工核查无法核查出问题。再如对于经检察机关审查,承办人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在系统内作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结果,但在与公安机关核对数据时,发现公安机关收到的审查结果是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导致数据不真实。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漏填强制措施、部分案件未在系统填录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辅证材料等情况,导致无法核查,有的检察机关的报表呈现的检察建议采纳数、检察意见回复函、侦查活动监督数据跨月变化,相关报表数据不稳定,立案监督率自行补充侦查率等重要考核指标难以查实等情况。
三、基层检察院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涉及四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机关数据体量大,是主要的检察业务数据来源,数据核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也相对突出。
(一)案卡填录和数据核查主体对自身职责、定位不清晰,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土地等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的准确率将影响有关部门决策。但部分检察机关思想意识还未更新,不重视数据填录和业务数据核查工作,认为数据填录和办案没有很大关系,繁杂的数据填录工作影响办案,对办案无益;而且数据核查是案管部门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对数据核查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甚至出现反感心理,造成数据核查工作只有案管和技术部门在推动,核查工作进展困难,不能很好的将上级检察机关下发的数据督查方案落实到位。
有的办案部门未能明确其对本部门案卡填录的规范性和业务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负主体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没有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规范填录案卡,也没有对本部门案卡填录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甚至对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案管部门核查的结果不认可、不支持、不督促整改,导致核查出的部分问题反复出现,比如具体的罚金刑数额错误、法院判决日期、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等填录项人卡和案卡不一致或者漏填。
有的承办人对其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填录与本案信息相关的所有案卡项理解不到位。比如有的承办人只填节点控制项数据,不填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非节点控制项数据,因为不填也不影响其进入相应的办案节点。比如《数据管理办法》和省级检察机关制定的数据管理规则规定案卡项应当及时填录,做到文书与案卡一致,有的承办人案卡项填录了相关案件信息,但文书卷宗中未见相关文书,案管日常核查时将文书缺失的情况反馈给承办人,承办人认为文书尚在制作中,只是还没有入卷,对办案没有影响,案管部门不应当干预其办案节奏。比如有的承办人在上级检察机关通报其案卡填录问题时将责任归咎于检察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把填录错误归结于案管部门工作人员没尽到审核提醒义务,而忽略其自身的填录和核查责任。
(二)案管部门核查方式单一、智能核查系统应用不充分
部分检察机关仅在上级院部署核查任务时会开展核查,日常核查、定期核查未能落实。在核查方式上,过度依赖智能核查系统,未能充分发挥专项核查、交叉核查等核查方式的优势,也没有向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调取相关信息,导致核查后仍然呈现虚假数据,报表和数据仍然失真。目前很多基层检察机关配备了智能核查系统,但部分院利用智能核查系统进行核查的频率不高,有的两天或一周才核查一次,案件量较大的院案件基数大、检察业务信息实时更新,如果不加大智能核查系统的核查力度,则容易造成核查不充分的问题。
(三)核查目录有待完善
无论是人工核查目录还是智能核查系统嵌入的核查规则,虽然在很大程度解决了数据质量问题,但对于文书的实体内容是否与案卡填录一致无法查实,如侦查活动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日期与侦查机关回复日期是否符合逻辑,侦查机关文书回复日期与案卡填录的侦查机关反馈日期是否一致,承办人是否在侦查机关未回复的情况下就填录了反馈日期等,还需要在智能核查系统中设置相关核查规则或在人工核查目录中增加相关内容。对于立案监督案件,在系统中虽然有立案监督类案件,但无监督立案后成案的关联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内也无公安机关的回复,对此,依靠普通的人工核查或智能核查尚无法查实,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工作质效的数据。
(四)纠错机制不健全,部分问题重复出现
由于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机关核查出相应的问题后,部分承办人在当次核查后整改,但在后续的办案中仍然出现相同的问题,比如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类型案卡和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案卡填录,有的承办人在案管组织的核查工作中反复出现错误。
(五)无惩戒机制,犯错成本低
部分检察机关在数据核查方面未建立对检察官个人的考核或惩戒机制,检察官对数据准确率无考核压力,对案卡填录工作不重视,有的检察工作人员即使案管提醒了填录错误,也不及时修正,案管监管难度大。
四、原因分析
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难的原因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上部分检察人员对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认识不到位,尤其是部分承办检察官,未能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一是重办案轻案卡填录,认为案卡填录不但没有意义,而且影响办案;二是尚未明确自身作为承办人的核查义务和直接责任,认为数据准确率只是案管的责任,与业务部门和具体的承办人无关;三是认为案卡是书记员和助理填录的,与其无关。
客观方面一是案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核查能力不强,核查员的检察业务素质有待加强,有的核查员并无实际办案经验,对于案卡设置的内涵、案卡填录规则等不熟,也不理解案卡核查规则,对于案卡核查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院甚至由无法律专业背景的书记员担任核查员,该核查员对案情、法律专业术语和案卡设置理解能力不足,无法理解案卡项之间的逻辑关系,无法胜任核查工作。二是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沟通不足,对于重点案件的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导致一些重点案件信息无法核查,比如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案件、审判机关改变定性和认定被告人无罪案件,因公检法司信息共享不充分,可能出现一个案件在公检法司呈现不同结果的情况。三是核查工作量大,仅仅依靠检察机关数据监管员无法完成全部的核查任务。四是案卡升级和部分承办人检察人员变更案卡内容次数频繁,导致数据不稳定,部分检察人员在案卡升级的情况下对核查结果不认可,拒绝变更之前填写的内容或新增的案卡项,这也为数据核查增加了难度。
五、推进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路径
数据核查是确保数据准确的重要方式,各级检察机关要更新理念,创新方式方法,多渠道推进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一)更新数据监管理念,强化责任担当。推动数据填录、核查主体明确各自职责,把数据核查、数据监管贯穿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落实《检察业务数据管理办法》明确的主体责任,明确案件承办人是案卡填录准确的第一责任人,对数据填录负有直接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办案件的案卡填录负督促、检查责任。办案部门和检察官要提升数据质量意识,检察官要不断更新数据监管理念,明确自己也是数据监管的主体。一是牢固树立案卡填录就是办案,数据质量代表案件质量的意识,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法律监督行为。二是管理好检察辅助人员的案卡填录工作,明确检察辅助人员的辅助工作是经过检察官授权的,谁授权谁管理谁负责,检察官应对检察辅助人员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也应对检察辅助人员的案卡填录工作负责,同时要加强对办案过程的审核。三是强化对新增流程和新增案卡的学习,熟悉每一个案卡设置的意义和所需填录的内容,熟悉案卡填录规则,以免错填和不会填,另外,既要重视案件办理阶段的案卡填录,也要认真完善后续处理结果案卡。四是强化案卡审核,建立受理端案卡在分案后三日内审核和全部案卡在案件办结时审核的检察官自查制度,确保从源头产出准确的数据。强化案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院案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数据质量的监管责任,统一组织实施数据质量核查,避免监管标准不科学不一致以及重复监管,减轻核查压力。同时最高、省、市院案管部门要加强规范化填录指引,根据检察业务特点,明确具体的数据质量标准,统一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填录标准和说明,形成一套符合业务实际的数据填录指引,让业务部门和数据监管员有规可循。严格数据监管员的准入标准,选择检察业务能力较强和对数字具有敏锐性的正式干警担任数据监管员,同时加强对数据监管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培养一批熟练掌握条线业务标准的数据监管人才。促进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达成数据监管共识,借助检察干警课堂培训等形式,总结数据监管中的问题,如易错填项、容易理解错误项案卡,以及反管理项案卡的通常表现形式等,以真实案例促进检察人员更新理念,凝聚共识,强化责任担当。
(二)增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功能,完善并充分利用智能核查系统,同时丰富核查方式,加强数据质量过程管控。案件和数据信息的庞杂性,以及案件办理的过程性决定了数据监管不能仅靠人工,还要依托智能核查系统,这也是实现全程、全面、全方位管理的必然要求。一是要增强系统功能,一方面持续强化系统自动抓取回填案卡信息功能,通过识别生成或上传的文书内容,回填相关案卡,尽量减少人工填录;另一方面,开发智能化采集案件信息功能,探索建立案卡自动生成文书的办案方式,即承办人只需要填录案卡,系统便会通过案卡生成相应的文书,如当承办人填录了开庭日期案卡时,系统便会通过案卡自动生成《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从技术上保证数据生产源的真实、客观。二是建立能覆盖每一个案卡填录项目的逻辑验证规则,对通过待填录案卡与本案其它案卡、本案文书和关联案件的案卡、文书比对后呈现互斥、异常的数据,增加自动拦截、提醒和预警功能,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核查的全覆盖。三是建立智能化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对检察业务数据自动分析。通过与本院相关数据,同级的其他院数据、本地区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数据的横向对比和与上级检察机关的纵向对比,发现异常数据,并且通过自动回溯性排查,找出变化异常的原因,提醒数据管理人员进行深入检查。要丰富核查方式,建立并充分利用检察官自查和交叉核查,案管部门常规核查,同级院交叉核查,上级院抽查和专项核查制度,并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提高数据核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避免出现检察官对本院的核查结果不认可、不支持的结果。
(三)完善核查目录,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切实防治反管理现象。随着数据核查工作的深入,浅层的数据质量问题可以在常规核查中发现,但有些数据问题无法通过现有的核查机制发现,因此要完善核查目录,加强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实现数据共享。对于立案监督案件、抗诉案件、不捕、不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法院改变定性和作无罪判决的案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核查目录,并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相关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将检察机关的数据与其他部门的数据相比对来发现问题,避免数据造假等反管理现象。
(四)建立、健全双向反馈和纠错机制。一是案管部门要就数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与案件承办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将数据监管明细反馈给业务部门,接受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对争议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相关依据,异议成立的,及时逐级向上级机关反馈,推动核查规则和目录的完善,同时进一步提升数据核查的专业性;异议不成立的,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并向案管部门反馈,案管部门再逐级向上级检察机关反馈,保证数据核查效果。二是延伸数据核查效果,坚持促进个案整改与推进整体工作相结合,实现数据监管目的从发现基础性问题促进个案整改,向总结共性问题分析整体办案质量的纵深方向发展。数据核查通报要在详细列明个案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更注重发现有规律性、倾向性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办案水平整体提升。可以借助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等方式,分析核查中发现的有规律性和较为突出的问题,着重分析原因,对标检察工作,完善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完善之处。
(五)建立惩戒机制。建立集中通报机制,以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为基础,对数据监管结果集中通报,促使业务部门高度重视数据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分担追究机制,明确办案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案件质量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行使边界。对于反复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既要追究办案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监管人员监管不力的责任。案管部门通报数据监管结果时,对实际录入信息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以及承办检察官一并通报,并送政工部门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因数据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本院检务督查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以责任追究倒逼数据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