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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铜鼓县院生态检察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06  作者:  新闻来源:铜鼓发布  【字号: | |
  今年以来,我院按照上级院部署,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结合铜鼓“生态立县”发展主战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生态检察工作,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规范、廉洁、高效开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工作开展情况

    1、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今年以来,共受理审查起诉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1627人,提起公诉1217人,追诉犯罪嫌疑人3人;受理生态环境领域批准逮捕案件66人,不捕1件1人,批捕55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4件4人。

    2、充分发挥民行督促履职作用。民行部门办理生态环境领域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职案件11件,均发送检察建议并得到落实与回复,督促林业部门、森林公安部门以及水务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涉及补植复绿、林地恢复、非法砍伐树木、水资源保护等众多领域。

  3、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以来,紧紧围绕着“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重点,依法履职尽责。今年以来,共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2件,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院的诉讼请求。

   4、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机制保障。今年我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内部协作配合,成立了由民行部门牵头,控申、侦监、公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参与的业务工作小组,强化公益诉讼线索的审核与移送工作,化被动为主动,构建全院“一盘棋”工作格局。“捕诉合一”工作开展后,成立了生态检察刑事专案组,由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专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5、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严格落实《江西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加强与法院、公安以及生态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协作机制。牵头与公安、林业、国土等六家主要行政执法单位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护航铜鼓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通知》,通过“两法衔接”,对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排查,加强沟通协调,汇聚保护合力。

   6、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我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主动汇报开展生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计划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近日,铜鼓县委下发《中共铜鼓县委关于支持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法治铜鼓建设的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保护铜鼓的绿水青山。

  二、工作存在的不足

  1、两法衔接存在不足。一是联席会议制度未常态化开展,仅在个案需要时才进行沟通、协商;二是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但未正常开展使用,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取行政执法动态、案件受理和移送、办案进程等信息。

  2、部分行政执行单位理解支持不够。虽然地方党委发文明确支持我院公益诉讼工作,但部分行政执法单位仍存在抵触情绪,对我院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不重视不配合,个别地方甚至设置障碍。

  3、生态检察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呈现侦查难、取证难、损害评估难等特点,检察机关没有熟悉了解和掌握生态环保领域的专业人才,这也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批捕、公诉、犯罪预防、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遇到专业性、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认定或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时,无法及时、高效的作出判断。

  三、2019年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法律震慑。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各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对我县多发易发的犯罪案件,建议司法机关统一执法理念和法律适用标准,解决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2、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好现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互通信息及资源共享机制,提高专项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3、进一步健全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补偿机制。加大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试行在捕前、诉前、判前,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生态修复计划,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或赔偿损失。对认罪悔罪,情节轻微并积极修复生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4、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我院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主动向党委汇报开展生态检察工作计划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重视、理解和支持,广泛凝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依法行政的共识与合力。

  5、进一步重视生态检察释法宣传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生态检察工作开展氛围,以此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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