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鼓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引人关注的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值班律师、侦查人员、村组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参加,专门评议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今年2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为自己食用,使用电瓶在住处附近的小河里电鱼,共捕获小鲫鱼、鲤鱼七条,计重70克,被人举报后于当日晚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并解读了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保护政策,于某某也当众表示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理。与会代表评议后,一致认为于某某属初犯、偶犯,捕捞持续时间短且渔获物少,对渔业资源损害较轻,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首,为体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精神,建议县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此后,该院又召开了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致认为于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作相对不诉处理。当天下午,办案人员到案发地村委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对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当地群众宣传了长江流域禁捕法律法规。4月13日,该院又专门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依法对于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采取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处理该案的做法,较好地平衡了依法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和法律担当,与现实当中此类常见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公正处理的关系,准确把握司法办案尺度,切实避免“一刀切”简单司法、机械办案,既体现了检察担当,又展示了为民情怀,做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