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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这些“机闹”行为已经入刑
时间:2026-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飞机上有炸弹!”“我就不开舱门,你们奈我何?”

出行搭乘飞机时,偶尔会听到或看到类似的过激言论与行为。有人觉得这是“一时冲动”“小题大做”,却不知这些看似“任性”的举动,早已触碰法律红线,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4月9日正式施行。该《解释》明确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各类行为的适用罪名和定罪条件,破解了以往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难题,为依法打击此类刑事犯罪、护航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司法屏障。

这些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已明确入刑红线!

一、违规擅自开启飞机舱门

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滑行、起飞、降落等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导致滑梯释放,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或者在飞行途中擅自开启舱门的,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仅在航空器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时违规开启舱门,未危及飞行安全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仍将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二、飞行途中实施暴力行为

《解释》第二条明确,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致使机舱内人员、行李异常位移,足以影响民用航空器配载平衡的;

2.致使民用航空器发动机、机体结构或者与飞行安全相关的通信、应急、线路等关键设备功能受损的;

3.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者丧失履职能力的;

4.在民用航空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的;

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擅离职守对他人实施暴力的;

6.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

若此类暴力行为造成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民用航空器发生火灾、冲出跑道、迫降、坠毁,或者致使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实施此类犯罪,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干扰民航通信及信息系统安全

《解释》第四条规定,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编造以发生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爆炸、生化、放射、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上述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

2.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

3.其他严重扰乱民航运行秩序的情形。

若此类行为造成民用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编造、传播民航虚假恐怖信息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破坏民航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等民航运行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云端无小事,守法护平安

民航飞行安全,关乎每一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共安全领域不容触碰的底线。此次《解释》的发布与施行,并非“小题大做”,而是用明确的法律边界,警示每一位出行者:“机闹”不是“任性”,而是违法行为;一时冲动的言论和行为,可能需要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在此呼吁,每一位乘客都应遵守民航安全规定,理性处理出行中的矛盾纠纷,摒弃“法不责众”“小事无关紧要”的侥幸心理,共同守护万里长空的安全与有序。

愿每一次起飞都平安顺遂,每一次降落都温暖安心!

附:《解释》官方全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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