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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噶!铜鼓一男子为“打牙祭”被法院判罚5000元
时间:2024-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案在东浒村千年古樟树下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24年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购买报警器,并在铜鼓县三都镇附近山场设置捕猎工具(绳套陷阱、弹簧套狩猎夹),猎捕到三只野生动物。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捕获到的野生动物分别为小麂1只、食蟹獴1只、灰胸竹鸡1只。其中,小麂、食蟹獴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灰胸竹鸡为国家“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只野生动物总价值5000元。刘某某所使用的工具被铜鼓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猎捕野生动物工具。铜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庭上,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出示详实证据材料、发表出庭意见,整个庭审过程程序严谨、条理清晰,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刑事责任。

铜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对事实、罪名认定的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麂子、食蟹獴、灰胸竹鸡等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非法捕猎构成非法狩猎罪。铜鼓县人民政府发布和张贴的禁猎公告,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枪支、鸟铳、毒药、电击、网捕、弹弓、绳套、陷阱、猎犬等等都是属于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不仅非法狩猎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食用野生动物也是违法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一样构成犯罪。为此,我们要从自己做起,保护野生动物,不狩猎、不食用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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