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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排废水,铜鼓一男子获刑!
时间:2024-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一己之私,男子非法倾倒废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近日,经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日,颜某在我县某村一块场地开设废旧电路板金属提取工厂。2021年5月,该工厂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生产,至2021年8月30日因被铜鼓县生态环境局介入调查而停止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和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废水循环池,遇下雨或水满,该池内废水外溢经厂区地面流至厂区西南侧沟渠。

经检测:厂区西南侧沟渠处土壤中重金属铅含量达7380mg/kg,超过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筛选值第二类用地限值的9.2倍。

经庭审,颜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尤其是土地资源、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旦污染,难以逆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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