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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公益诉讼“回头看”,“益”起守护水清岸绿
时间:2024-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铜鼓县人民检察院在与县河长办联合巡河过程中发现,三都镇东山村龙形坝河道旁倾倒大量建筑垃圾,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影响城乡人居环境,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我院立即安排公益诉讼办案组到现场调查取证。

经调查,三都镇东山村龙形坝河道存在违法倾倒固体废物情形,所倾倒固体废物为建筑垃圾,主要有渣土、碎石块、砖瓦、瓷板、废塑料等,倾倒建筑垃圾约140方。

针对发现的问题,铜鼓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清理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恢复河道环境,消除河道行洪隐患。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制定整治方案,及时依法清理垃圾。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现场近百吨垃圾已被清理完毕,并树立了禁止倾倒建筑垃圾的标识,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承诺将加强日常监管。目前,经“回头看”,已全部整改到位,没有出现反弹情况,切实消除了对定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损害。

三都镇东山村龙形坝河道是县城定江河的下游,定江河属长江流域鄱阳湖水系修水支流,是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一环。铜鼓县检察院将落实好“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持续加大对损害长江流域定江河支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力度,有力实现河湖长治、清水长流的目标,助力铜鼓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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